6.1 原則
購買的原料及包材應滿足產品質量相關的可接受標準
6.2 采購
原料及包材的采購應建立在:
a) 挑選評估供應商
b) 建立技術合同條款(挑選的類型,接受標準,不合格情況的規定或更改,等等)
c) 確定供應商之間的關系和貿易方式(調查表,協助,審計等)
6.3 接收
6.3.1 訂單,提貨單及貨物需一致
6.3.2 應檢查原料及包材貨運包裝完整性,必要時,要附加檢查運輸的數據
6.4 標識和狀態
6.4.1 儲存原料及包材的容器應貼有標簽說明其批次及內容
6.4.2 當原料或包材出現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問題時,應加以控制等待決定
6.4.3 應根據原料,包材的特性對其標識,例如接收,拒收,隔離等。在能保證質量水平的條件下,也可用其他體系代替
6.4.4 對原料進行標識應包括以下:
a) 提貨單上的產品名稱
b) 公司給予該產品的名稱,若不同于供應商給予的名稱和/或他們編碼不一致時
c) 接收日期及數量(適用時)
d) 供應商的名稱
e) 批號,若供應商給予的不同于收據上時
6.5 放行
6.5.1 應建立系統確保只有經過放行的物料才能使用
6.5.2 物料的放行應由指定的質量人員進行
6.5.3 當供應商本身有資質及已有建立的技術條款,經驗,審核,及經同意的測試方法時,可以依據供應商提供的分析證書,接收原料及包材。
6.6 存儲
6.6.1 對于原料及包材的存儲條件應合適
6.6.2 對原料及包材的處理及存儲應符合其特性
6.6.3 適當時,應考慮特殊的儲存條件并實施監控
6.6.4 儲存物料的容器應保持密閉,并離地存放
6.6.5 當原料及包材重新包裝,應貼上與原來一樣的標簽
6.6.6 當原料及包材被定位拒收或者隔離時,應分別儲存在各自的區域或采用其他的系統以提供保證
6.6.7 應采取措施保證庫存商品的周轉率,庫存周轉應保證物料的先進先出
6.6.8 應定期盤存以保證一定數量庫存,若出現重大的差異,則應進行調查研究并采取糾偏措施。
6.7 重新評估
當物料存儲一段時間后,應建立系統重新評估物料,以確定其是否適于使用并制定程序防止需重新評估的物料被使用
6.8 生產用水
6.8.1 水處理系統提供符合生產要求的用水
6.8.2 用測試或工藝參數監控以驗證水質
6.8.3 水處理系統應進行消毒
6.8.4 水處理設備應設計良好防止滯水的污染
6.8.5 水處理設備的材料應不污染水質